该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原告张喜君
被告蒋??
被告李胡勇
被告刘凤华
被告孙贺春
一、案情
原告张喜君从事水暖安装工作,被告孙贺春经营水暖器材,二人有业务往来。被告蒋??与李胡勇是亲属关系。2006年10月1日,张喜君去给被告刘凤华家安装暖气。安装完后,刘凤华以扣50元安装费为条件让张喜君修理一下从孙贺春处购买的太阳能热水器。修理太阳能热水器需要关闭的自来水阀门在被告李胡勇院内,但李胡勇家此时无人。刘凤华让张喜君从自家后窗跳过去关阀门,张喜君跳过去后,被李胡勇家院内的狗咬伤。后刘凤华送张喜君到通州区潞河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张喜君认为是为刘凤华家修理管道,被从蒋??、李胡勇家跑出来的狗咬伤,李胡勇是狗的所有人,我是在为孙贺春处理事务时受伤,四被告都有义务赔偿其损失。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核实,张喜君的合理损失为误工费1400元、交通费酌定40元,共计1440元。
二、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喜君在从事被告刘凤华的雇佣活动中被被告李胡勇所有的狗咬伤,对张喜君要求李胡勇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张喜君要求刘凤华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刘凤华已经支出了医药费等费用,现张喜君已经起诉动物所有人,其再要求刘凤华承担赔偿责任不妥,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张喜君要求蒋??、孙贺春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李胡勇赔偿张喜君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一千四百四十元。
该案宣判后,李胡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三、意见
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错综复杂,既有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过错又有雇佣关系纠纷,还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以下逐一分析:
(一)刘凤华与张喜君存在雇佣关系,应基于雇佣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张喜君从事水暖安装,孙贺春经营水暖器材,因此双方经常有业务合作。本案中,孙贺春介绍张喜君为刘凤华安装暖气,安装费是由刘凤华直接支付给张喜君。庭审中张喜君主张是孙贺春打电话让其为刘凤华安装暖气修理太阳能热水器,属于义务,对此项修理孙贺春与刘凤华均不给付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张喜君不是为孙贺春从事劳务,也没有从孙贺春处领取报酬,双方只是一种合作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从而张喜君为刘凤华从事劳务,从刘凤华处领取报酬,他们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喜君是在为刘凤华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狗咬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刘凤华应基于雇佣关系承担赔偿责任。
(二)饲养人李胡勇应承担动物致损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张喜君被狗咬伤是否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如果不是因自己过错造成,那么动物饲养者李胡勇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动物致人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饲养人李胡勇负有证明张喜君有过错的责任。庭审中李胡勇未提供相关证据,张喜君知道李家没有人,但不知道李家有狗,且李家不是普通的民宅院子,而是租住的一个养鸭大院,修理太阳能所要关的阀门就在这个院子里,张喜君正是为了关阀门才跳到院内。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李家的院子不是普通农家院,其二只大型犬在院内散养确属不妥。综合本案情况,饲养人李胡勇依法应对张喜君承担赔偿责任。
(三)刘凤华与李胡勇之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李胡勇为终局责任人
根据上述分析,现本案存在两个赔偿责任人,刘凤华承担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李胡勇承担动物致人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刘凤华与李胡勇都应当赔偿张喜君的损失,二者之间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认定和适用。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一个责任人履行债务后,则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则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基于内部分担关系而产生的内部求偿权。但如果存在某个债务人应终局负责的情况,为维护公平,应当允许其他债务人向终局债务人追偿,因此终局债务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在本案中,刘凤华与李胡勇的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李胡勇是终局债务人,刘凤华已经支出了医药费等费用,所以判决李胡勇赔偿张喜君的误工费、交通费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