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属重复起诉
案情:
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告贵港市卫生局。
被告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被告贵港市物价局。
被告贵港市监察局。
被告贵港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三人广西医疗机构药品器械招标有限公司。
广西医疗招标公司受贵港市人民医院等18家属地医疗机构的委托,对2004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相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原告参与了投标。贵港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以原告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年审,决定取消原告的投标资格。原告向该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该领导小组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关于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在贵港市属地医疗机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因资质不全被取消资格的答复》,驳回了原告桂泰公司的申诉。原告为此曾先后三次诉至法院。第一次以要求撤销“废标”决定,恢复其投标资格和赔偿其损失为由起诉,被广西区高院于2004年11月11日裁定驳回。第二次又以相同事由于2004年12月20日向贵港市中院起诉,分别被贵港市中院、广西区高院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此次又以相同事由于200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主张,领导小组维持取消原告投标资格处理决定的答复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六被告共同组建的贵港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在2004年8月18日上午9点开标时以原告“未及时到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进行年度验证,未提供加盖有年审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为由宣布原告投标为废标。在原告投诉后,领导小组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维持取消原告投标资格处理决定的答复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被告辨称,从原告的三次起诉状、上诉状以及贵港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院的裁定可以看出原告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领导小组的答复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招标公司主张,原告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同时领导小组提出的指导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公司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在审核原告递交投标文件时,接纳了领导小组的意见,宣布原告丧失投标资格。如原告认为本公司的行为造成其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适用中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对于同一诉讼标的的判断,应在考虑诉的主张和原因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原则和法律效果综合判断。从原告的三次起诉状、上诉状以及贵港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院的裁定可以看出,原告三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均是相同的,都是要求撤销领导党小组所谓的“废标决定”和“恢复投标资格”,并且原告是因其投标资格被取消,三次针对相同的六被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其追求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样的。对领导小组的答复,原告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曾由广西区高院裁定驳回,原告又以相同事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旨:
本案的争议和处理涉及到“一事不再理”的问题。从历史渊源上看,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中“诉权消耗”的理论。现代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关键是要解决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有的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理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案件,也就是说在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后,同一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提起诉讼,这一般被称为两同的观点。也有的学者将两同概括为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请求。还有一种观点是从三同的角度来考察所谓“一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应满足的条件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在上述学说中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的衡量标准具有较大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一诉讼,一般只对诉讼系属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以同一当事人作为判断标准之一争议不大。至于同一案件,过于笼统,是一种逻辑上的重复,让人无从把握,少有认同,同一诉讼请求是可以为诉讼标的理论所包容的。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一般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诉讼标的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此诉区别于彼诉的本质要素。诉讼标的是任何一个诉讼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决定了案件如何审理裁判的一切诉讼程序问题。换句话说,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来展开的。缺乏诉讼标的,该纠纷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诉,向法院提出。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与以前法院已经裁判过的另一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无论该当事人提出了与前案如何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会以后案与前案诉讼标的相同而裁定“一事不再理”;相反,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以前法院裁判过的另一案件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但只要诉讼标的不同,法院仍然应当作为新诉予以受理。所以,诉讼请求不是判断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二)如何识别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识别诉讼标的历史上有不同的理论,具体如下:
1、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也称旧实体法说。这一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判断诉讼标的多少的标准是原告在实体法上享有多少个请求权。据此,凡实体法上发生竞合的几个请求权,即使给付目的相同,也可以成为几个独立的诉讼标的。这一理论存在着一个事件有几个诉讼的重大缺陷。
2、新的诉讼标的理论经历了从二分支说到一分支说的演变。
(1)二分支说也称为诉的声明及事实理由合并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应以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为根据加以确认;凡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任何一种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从而发生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在实体法请求权竞合时,只要诉的声明和诉的事实理由合并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则不论实体法上存在多少个请求权,也不发生多个诉讼标的问题。二分支说确立了实体法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但也遇到了问题,即如果几个请求权的发生是基于几个不同的事实,而要求的是同一给付,诉讼标的应如何识别?如原告以买卖的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同时向被告请求给付价金的诉讼。按照二分支说,买卖关系和票据签发的事实各自成为不同的事实理由,此诉讼中应为两个诉讼标的。
(2)一分支说也称为诉的声明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以诉的声明或原告起诉的目的为识别标准。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即便存在着不同的事实理由,仍只是一个诉讼标的。一分支说不仅合理解释了实体法请求权竞合时诉讼标的的单一性,也解决了诉讼请求单一而有几个事实理由时诉讼标的应当如何识别的难题。但一分支说也同样存在问题。首先在请求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诉讼中,由于一分支说一味地追求纯诉讼上的诉讼标的概念,在识别诉讼标的时不将事实理由考虑在内,导致几乎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其次法院在审理时不论事实理由,只要是一个诉讼声明就认定为一个诉讼标的,这无疑会扩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范围。
3、新实体法说是主张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应回到实体法领域的一种学说,它与旧实体法说相对应。该说认为,诉讼标的的一系列问题,本源出在实体法请求权竞合上,因此应当从根本上修正实体法竞合理论。这一修正即,事实关系单一的数个实体法请求权竞合,只是请求权基础竞合;因不同事实关系所发生的数个请求权竞合才是真正的请求权竞合。由于实体法理论中关于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权基础竞合的区别标准并未能统一,新实体法说很难让人信服。这一学说归根到底还是认为诉讼标的的确定取决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它只是力图追求使其理论能具有新诉讼标的理论所具有的效果而已。
通过上述分析没有哪一个理论是能够包治百病,解决所有问题的。但二分支说更具可操作性,一般为司法实践所运用。在二分支说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问题,是可以克服和解决的。例如在基于买卖关系的给付诉讼和基于票据关系的给付请求中的问题,可以采取法律效果评判的方法,对产生同一法律效果的给付请求认定为重复诉讼,或基于一次损害不能得到两次赔偿的法律原则予以驳回。同时,对于是否构成同一事实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当事人已经提出明确的法律主张,也可对该权利的事实依据加以观察对照,不能机械地完全抛开明确的法律规定。总之,一事不再理原则在适用中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对同一诉讼标的的判断,应在考虑诉的主张和原因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原则和法律效果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中,从原告的三次起诉状、上诉状以及贵港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院的裁定可以看出,原告三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均是相同的,都是要求撤销领导党小组所谓的“废标决定”和“恢复投标资格”,并且原告是因其投标资格被取消,三次针对相同的六被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其追求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样的。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在适用中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对同一诉讼标的的判断,应在考虑诉的主张和原因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原则和法律效果综合判断的原则。因此该案中的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