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老板在相邻房主的墙上打烟洞应否担责
编者按:近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经过多次调解,终于解决一起因饭店老板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在相邻房主的墙上打洞通放油烟的纠分案。被告的饭店老板于向权经过一年多的僵持,终于同意了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原告王老太太达成的协议。 基本案情 说起该案的发生,还得把时间追溯到2003年。这年初,六十多岁的原告王老太太为把在北京居住、已90高龄的老母亲接到身边,找一处安静的地方让老母安渡晚年,就通过按揭贷款14万元,在郑州市郊的一个小区购得一处由物业公司建的楼房。房子买好后,王老太太又花了近5万元将内部装修了一遍。这样,该房子真可为锦上添花,漂亮美观。再加上周围环境阔气、安静,真让他们全家既高兴又满意。一切收拾妥当后,王老太太和其丈夫于2003年11月赴北京探老母,并决定住一段时间后,带老母回到郑州来买的新房里居住。然而,当一个月后,即12月中旬他们高高兴兴赶回来居住时,一下子被新房的现状给弄蒙了。原来,12月8日,物业公司私自同意相邻的饭店老板于向权,在王老太太家的墙壁上打烟洞。理由是,于向权开的饭店本应独立建造排烟管道才是,可是,他见旁边王老太太那栋楼从底层到高层垒有一个排烟的烟囱,就想乘个方便,将自己饭店的油烟从王老太太那栋楼的烟囱排出。在往烟囱的墙壁上打洞时,正好打在王老太太家的厨房出烟口旁边。这样,本来饭店每天炒菜的油烟就大,再加上店内又装两台鼓风机天天的猛吹,致使王老太太家里不仅到处充满了有毒的油烟,而且,新房的客厅、窗户都被油烟熏的没了眉眼。 为此,王老太太于2003年12月22日找到物业公司要求退房,但遭到拒绝。后来,物业公司却建议王老太太提出赔偿要求算了。鉴于此,王老太太又于2004年1月8日,将饭店老板于向权告到了行政执法局。当日下午,在行政执法局的干涉下,强行将饭店的烟囱拆除。因为,按照有关规定,所开饭店的烟囱必须是独立的、且应高出临近居民楼的排烟道。如果,借用居民楼房排烟管道并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给予赔偿。可是,时间又过了快半年,即 2004年6月,饭店老板于向权对王老太太的赔偿要求一直不于理会。无奈,王老太太只好下定决心,向辖区的郑州高新区法院递上了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为自己做主,要求上述物业公司和饭店老板于向权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各说各的理 受理该案后,郑州高新区法院遂通知原、被告到庭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各说各的理。原告王老太太要求对方赔偿的理由除上述外,还有如下原因:一是由于被告长期向自己屋里吹油烟,造成她和老伴咳嗽不止、气喘、胸闷和失眠,并且体重下降近五公斤。二是为多次上访、告状,请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所花的交通费、材料复印费、误工费和医药等费达2000余元。三是,自己的房子被他人打洞是自古以来人们最忌讳、最不吉利的倒霉之事,所以,被告必须给予精神赔偿。 而被告于向权为了推脱责任,说自己在王老太太家墙上打烟洞没有错,理由有二:一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的,二是给王老太太家里也打过招呼。具体讲,是物业公司同意他的请求后,又于2003年12月8日亲自到王老太太家里撮合过此事,只是当时王老太太家里无人而没见到面。不过,物业公司在此情况下给王老太太家的门缝里留了一张纸条,上写:“尊敬的业主,由于我们的工程操作不当,造成您家墙壁受损,本想给您讲明,但您不在,又因您留的电话打不通,所以,见此条后,速与物业公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问题。”这说明,往王老太太家墙上打洞不是自己随便的,而是提前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原告的意见的。 那么,物业公司有什么理由呐?很简单,即在王老太太与他们理论时,物业公司除上述不同意她退房外,认为墙上的洞是饭店老板打的,应找于向权索赔。 法庭裁决 针对本案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办案法官认真进行了审理,并多次到现场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最终在确定原告王老太太诉讼理由成立的情况下,为了和解双方当事人多天来所积聚的怨气,达到打官司不丢感情的目的,又从社会安定、邻里友情等方面数遍对当事人说服开导,终于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于向权于2005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老太太赔偿款3000元,其他损失原告自行负担;此后,原、被告双方不再为此问题发生任何纠纷。2、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老太太自愿负担。 评析一:相邻关系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内容 开发(法律工作者):我国民事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的目的是调和不动产相邻不动产利用,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司法实践中,引起相邻关系矛盾的事例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桥梁等而引起的;二是、因流水、用水、排水引起的;三是 因采光(遮阴)通风而引起的 。在使用邻地、通道、道路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中,往往是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使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处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相邻他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因此,他方不允许通行或在历史上形成的通道、道路上任意堵塞、设置障碍,都会给相邻关系造成矛盾。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需要设置管道通过邻人的地下或上空,以及因某项施工必须临时使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该相邻人都应当尽量给予方便,准予通行和使用,对于历史上形成有通道、桥梁、道路,使用人都不得任意堵塞,设置障碍阻挡邻人的正常通行或使用,如果必须改道,应该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协商解决。假如相邻一方执意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应分别情况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评析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有法可依 吴瑞艳(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损坏房屋等相邻的不动产要负赔偿责任,这不但是有关行政法规所要求,而且是我国民事法律所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1989年11月21日第5号令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这一条文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本案发生地的郑州市,也有《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法规,其中第三条讲:“异产毗连房屋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共同协商、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第十三条还讲:“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并征求相连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还郑重地讲道:“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些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毗连一方能否将另一方墙壁打破改道烟囱,但是,从整的精神看那是绝对不可以的。那么,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怎么办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城市行政执法局强行将被告的烟囱拆除和人民法院之所以支持原告王老太太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3000元损失费,法律依据便在于此。(笔者系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