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抽奖促销引发的兑奖纠纷
[案情]
原告孟某从山东淄博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指定的某银行按揭贷款,购买A公司开发的“巴黎春天”公寓住房一套。被告A公司为回报新老客户,举行“看房赏月”抽奖联谊活动,向购房业主和有购房意向并留下电话的人发出请柬,邀请参加此次活动,这次活动设一、二、三等奖数名,其中一等奖10000元,二、三等奖分别是价值不等的物品,直至抽奖之前的整个活动过程中,A公司没有明示大奖10000元如何兑付。孟某作为购房业主被邀请参加。
抽奖中,孟某中大奖,被告A公司总经理当场将某商业银行10000元转帐支票仿制本交付给孟某,该仿制本记载: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同时设定如下条款:1、本礼金券,有效期为1个月,逾期作废。2、本券只作购房代币之用,不兑换现金及实物,不累积使用,不作其他用途。3、本券可以转赠。当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奖项,转帐支付购房款时,被告以该奖项只能用于新购房户代币,而不能用于已购房户代币为由拒绝履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孟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A公司兑付奖项10 000元,用于归还原告购房贷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30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被告开发的“巴黎春天”公寓住房一套的事实清楚,被告举办“看房赏月”联谊抽奖活动,是通过抽取来宾放入指定箱内的请柬而确定中奖名单,在此,请柬具有奖券的性质,请柬被抽中而获得相应奖项,因兑付该奖项而产生的纠纷应属奖券纠纷。被告向已购其房和有购其房意向的人发出请柬,邀请参加“看房赏月”联谊抽奖活动,是被告向这些人发出的一种要约,原告接受请柬,并前去参加,将请柬放入被告指定的抽奖箱内,这是对被告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只是这种合同关系并不确定,即原告是否中奖及被告是否支付奖金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原告一旦中奖,则合同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转化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抽奖之前规定的奖金数额及兑付条件支付给原告,而不应在抽奖结束再设定限定兑付的任何条件。
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举办“看房赏月”联谊活动时,已声明中奖者兑付奖金的期限,以及中大奖1万元只能作为新购房户代币使用的内容,其在抽奖结束后,给原告的转帐支票仿制本上注明的限制兑付的内容,只是被告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原告凭被告当场发给的转帐支票仿制本,要求被告支付奖金1万元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要求按约定兑付奖项时,单方限制兑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兑付违约金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转帐支票仿制本上限制兑付的条件是被告单方所为,被告所持原告应按转帐支票仿制本限制的条件使用大奖的观点,违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应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中大奖用户均按转帐支票仿制本限制的条件兑付并不能表明被告这种做法的合法性,被告以此拒绝给原告兑付所中奖金的理由亦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孟某奖金10000元;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孟某违约金63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 A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了上诉。
[评析]
1、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本案中被告A公司举行的“抽奖活动”,从其邀请的对象,和对中奖奖金兑付设定的条件来看,实际目的是想通过抽奖活动以促销房屋。那么,这种“抽奖活动”的性质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是一种新的合同关系。被告向已购其房和有购其房意向的人发出请柬,邀请参加“看房赏月”联谊抽奖活动,是被告向这些人发出的一种要约,原告接受请柬,并前去参加,将请柬放入被告指定的抽奖箱内,是对被告要约的承诺,这时,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这种关系就是民法理论上的“射幸合同”关系。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也就是说购房业主参加抽奖,但能否中奖, 则取决于偶然情况的发生,对于参加抽奖联谊的每一位购房业主来说,中奖机会是均等的,也就是说是否中奖,中何等奖具有不确定性。当孟某抽奖中奖后,刚才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奖者凭中奖奖券取得了对礼金的请求权,而奖券发行人也有义务向他支付奖金,不得无故加以拒绝。
本案中, A公司拒绝兑奖的理由,是其在礼金券上设定的如下条款:1、本礼金券,有效期为1个月,逾期作废。2、本券只作购房代币之用,不兑换现金及实物,不累积使用,不作其他用途。3、本券可以转赠。这些条款的性质是什么?是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条款一方当事人或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拟订的,也有一些格式条款是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核准之后才允许当事人使用的。2、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或不可协商性。所谓不变性,即全部合同条款结合为一个整体,他人只能完全同意从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要么就不订立合同,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3、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所谓广泛性,即该要约是向所有公众发出的,或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原则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以某种方式将所有条款明示以便让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了解其内容,否则对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明示格式条款最迟应在缔结合同时为之,否则格式条款不能订入合同。通过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A公司在举行抽奖活动时,没有对上述条款明示参加抽奖的业主,这只是A公司被告的单方意思表示, 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此,原告孟某享有奖金请求权,A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孟某奖金10000元。
2、本案引发的思考: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品房交易日趋活跃。与此同时,商品房市场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人们在享受着安居乐业带来的喜悦的同时,也被购房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深深困扰。
搞虚假宣传成为部分房地产公司的促销手段之一,他们利用大多数消费者对商品房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了解少,缺乏购买商品房的实际经验,诱导消费者。
对于目前商品房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力度,并以保证商品房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作者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