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抚养他人之子能否向生父母追偿
案情
周某(女)与胡某(男)曾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一女孩胡一。胡某起初不知情,与周某共同抚养胡一。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与胡某离婚,女孩胡一由男方胡某直接抚养,女方周某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胡某知悉女孩胡一并非其亲生子女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周某返还男方胡某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负担的抚养费。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周某隐瞒真情与他人所生小孩,男方胡某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因此,男方侯某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胡某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女方周某应当返还男方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终结之后支出的全部抚养费。
评析
笔者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所作的付出,在父母子女关系消亡时,付出的一方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本案中,女方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男方胡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胡一进行了抚养,使真正的义务人——孩子的亲生父母受益。作为受益的一方周某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受益大小对胡某补偿或赔偿。
其一,夫妻双方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虽无法计算,但是不能因此驳夺受损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胡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胡一抚养教育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思,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周某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胡某,并赔偿胡某的损失。
其二,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但胡某确因错误的抚养行为遭受到了损失,共同财产的减少直接导致日后双方离婚时分得到的财产数额,故对胡某要求周某返还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负担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如对胡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最后,在双方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胡某仍受欺骗继续抚养非亲生子女,作为过错一方周某应当赔偿胡某的损失,损失的数额根据抚养同龄孩子的费用合理计算。本案中,离婚后胡某仍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所遭受到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精神上也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倘若他要求周某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亦应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