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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摄像探头”装进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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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案件:华建文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4-10-2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偷窥,“摄像探头”装进出租房

  事件

  来自江苏省淮安市的情侣阿明和小雪,都是来苏州打工的。今年6月4日,他们在友新街道朱某家租了一间房子并于当晚入住。

  几天后的一个中午,小雪吃了午饭后回家,惊异地发现房门虚掩着。发现房东朱某正在天花板上摆弄黑色的电线。弄好电线后,朱某把原来缺的两块天花板也给装上了,但房间角落里的一块没有完全装好,留下了巴掌大的一个窟窿。

  6月20日,阿明和小雪回老家,委托阿明的干弟弟阿峰代为照看屋子。6月29日晚上狂风大作,10点多钟阿峰和老乡回到阿明的屋子里,意外地发现,角落里那块留着窟窿的天花板掉了下来,露出一小截电线吊着一个黑糊糊的“盒子”。

  阿峰的老乡断定这个“盒子”是摄像探头。他们掀开天花板,发现探头的稳压器接在电源插座上,一根黑色的视频线通向房东的房间。第二天一早,阿峰的老乡就向警方报了案。

  友新派出所的来警官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立即和一名协管员赶到现场,他亲眼看见了这个探头并拍照取证。但在朱某家中,并未找到任何监控设备。

  过了几天,阿峰发现探头神秘地消失了。7月2日前后,房东找到阿峰,说要“私了”这场探头风波,方案是:请他吃顿饭,再给500块钱,另外免掉两个月的房租。阿峰当时就接受了。

  8月20日,阿明和小雪回到苏州。在得知情况后,他们不肯接受房东与阿峰之间的“私了”,9月16日,这对情侣委托律师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递交诉状,认为房东擅自在其居住的房间里安装监视器,窥探他们的私人生活,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房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赔礼道歉。

  调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房东希望能够协商解决纠纷,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房东朱某支付了6000元精神损失费。9月27日,两名打工情侣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至此,这场探头风波终于平静的结束了。

  评说

  人格权是作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公民(自然人)的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当事人阿明和小雪在居住的房屋内发现监视设备认为是房东朱某窥探他们的私人生活,可以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后果严重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阿明和小雪一直生活在探头的阴影之下,精神上必然遭受了伤害,因此他们可以主张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由于这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我国民法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且侵权人的行为手段都比较隐蔽,因此被侵权人取证非常困难,本案中,阿峰发现探头后及时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取得相应的证据,为其以后诉讼带来了很大的帮助。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此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还不够完善,并且刑事法律对于此种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可喜的是目前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将此种行为规定其中并予以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某些密拍设备禁止或者限制销售,因此还无法从源头上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密拍设备的泛滥将会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社会秩序,因此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市场、保障公民的生活安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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