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厂排污未超标致人损害仍需赔
东市造纸厂位于距水库3000米上游处,自投产后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承包户张某共向水库投放鱼苗十万尾,投资十万元。2003年8月,张某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损失二万余元。张某当即通知东市造纸厂,要求其赔偿损失。东市造纸帮认为其排污水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东市造纸厂赔偿张某的损失费二万元。宣判后,纸厂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
首先,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方和第三者无过错,就推定加害方有过错。
其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要件是: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存在环境污染。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是因行为人排放的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因素造成的。无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不可抗力、第三者过错、受害人自身过错。
在本案中,承包户张某所养淡水鱼因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的排污行为造成的。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张某的鱼死与其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推定其有过错。因此,造纸厂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造纸厂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理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