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捕鱼被撞伤本案该如何担责
案情
2003年12月9日5时,秦甲邀请秦乙帮其捕鱼,在拉网时,突然一条5斤多重的鳙鱼从网中跳起,刚好撞在秦乙的左眼上,秦乙当即感觉眼睛疼痛,丧失视力,但仍用手捂住伤眼继续为秦甲拉完鱼网。天亮后,秦乙发现伤眼流血,不能视物,即到村医疗所治疗。当日上午,秦乙来到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挫裂伤,眼内玻璃体和容物大部分脱出。住院治疗15天后,行眼球摘除手术后出院,共用去医疗费5876.78元。秦甲在秦乙住院期间看望三次,并付给600元。秦乙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六级。秦乙曾多次找到秦甲协商医疗费赔偿事宜,遭到拒绝。为此秦乙诉至法院要求秦甲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伤残补助费共计35678.78元。
争议
法院在处理本案中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乙左眼被鱼跳起撞伤,完全是意外事件,秦甲不存在过错,依照我国民法规定,只有过错的民事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秦甲出于对秦乙的友好和同情,已经给付600元弥补秦乙,说明秦甲有高姿态,法院不能再支持秦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甲为捕鱼邀请秦乙帮工,在拉网时被鱼跳起撞伤左眼,并造成六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对该眼睛的器官的损害虽属意外,且双方均没有过错。但是,秦乙是在为秦甲捕鱼利益劳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为体现我国民法的公平合理的原则,秦乙的损失应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界定,而不能只为人道、友情付了600元钱,就不管秦乙的其他损失。本案秦甲作为受益人,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应判决秦甲补偿秦乙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营养费等3257元,并一次性补偿伤残补助费15000元方为合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本案是一起因意外事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是本案的争执焦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其共同利益所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秦乙为秦甲捕鱼,是农村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帮忙形式,在捕鱼中因清晨视线不好,被鱼撞伤致残纯属意外事件。双方虽均无过错,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秦甲根据损害实际适当补偿秦乙的经济是合法的,双方酌情分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