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义务帮工的风险责任
案情:
叶某与陈某系表兄弟关系,与林某系朋友关系,2002年1月22日,陈某与林某为叶某举办婚礼运送鞭炮,林某驾驶小货车车厢内乘内陈某等3人及装载若干箱鞭炮,随同迎亲车队前往女方家。当天中午12时许,车刚启动驶出20米时,陈某被甩出车厢,造成陈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中队责任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2002年8月26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与林某共同赔偿其损失198658元。
分歧:对于本案责任如何承担,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
意见一:由林某责任主要责任,陈某自己负次要责任,叶某不负责任。持此观点同志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交通运输中驾驶员应负公共安全义务,这是一种严格义务,随之产生的风险是不能随便转借给他人,不然不利于驾驶员尽注意义务保护公共安全,故本案责任应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承担。
意见二:由叶某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林某与陈某均是在为叶某利益活动中发生事故的,与雇主责任一样,应由受益人叶某承担责任。
意见三:也是笔者的观点,应由叶某、林某、陈某分别承担。笔者认为本案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前提要搞清一个问题是义务帮工的责任性质。
笔者认为民事责任通常划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和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和风险责任。而被帮工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风险责任,这是风险责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它是公民之间具有特定关系和特定主体的风险责任,即这种风险责任是存在于有帮工关系的公民之间,而不包括法人;二它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受益人是无过错的,既无过错也无过失,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是意外事故,或者帮工人自己的一般过失;三它是一种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者经济帮助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风险责任与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很相似,两者都是一种无过错的财产责任,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无过错侵权责任行为人虽然在主观上无过错,但致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被帮工人承担的责任不是被帮工人的侵权行为,而是意外事故或帮工人自己的一般过失;二者的责任结果也不同,风险责任是一种适当补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是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的风险责任也不同于雇主的责任。尽管在帮工人与雇员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的归属上,两者是相同的,均归于被帮工人与雇主。但雇主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民事责任,而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雇员按照雇主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而帮工则是无偿的,且帮工人不受被帮工人的指示与监督,也就是说在工作时,帮工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不受被帮工人的约束,而雇员的意志则受雇主的支配。其于此,笔者认为让被帮工人与雇主一样,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不符合民法之公平与平等互利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责任的承担就明确了,叶某与林某、陈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林某与陈某均为义务帮工人,陈某所花的费用应由被帮工人叶某适当补偿,对于多少才算是“适当”,笔者认为要考虑被帮工人的受益情况和经济能力,由法院自由裁量,对于被帮工人其他损失,应由被帮工人自负。本案中陈某与林某之间还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关系,扣除叶某已承担部分,其他费用应由陈某与林某按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对于观点一,笔者认为叶某不承担责任是不符合公民原则与平等互利原则的,在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享有受益,一旦帮人遭受损失,受益人应当按照风险责任原理,适当补偿。
另外,笔者认为,广义上的风险责任就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所承担的责任。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自然原因所致损害,属广义上的风险责任,帮工人因自身一般过失所致的损害,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同风险责任最接近,所以笔者认为,义务帮的责任性质应属于风险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