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
案情:
12月6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吴倩(化名)与被害人区洋(化名)在泸县福集花园干道广场因抢占夜市摊位而发生争执。双方相互谩骂,在此过程中,吴倩的丈夫闻讯赶来,为妻子助威,二人强行将区洋的摊位踢翻,并与区洋发生抓扯。吴倩在丈夫与区洋争执时,上前将区洋的上衣、内衣撕破,致使区洋上身裸露。在区洋蹲下遮羞之际,二人又趁机踢打被害人,引来过往行人围观,影响极坏。事后,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调解处理,向检察机关申诉。
分析:
此案经受理后,办案人员对此案定罪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吴倩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理由是:二被告主观有侮辱区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抓扯、撕破衣服等行为,致使被害人面对几十人的围观,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伤害,严重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侮辱妇女罪。公安机关应立案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侮辱罪,理由是:吴倩夫妇与区洋发生争执与抓扯是为争夺摊位强占有利地形而引起。二人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撕破被害人衣服行为,但主观上却是为生意,并不是故意侮辱被害人,也无一般强制侮辱妇女的摸弄、调戏等行为,将其犯罪动机与纠纷起因联系应认定该行为为一般的侮辱行为。
结论:
强制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是相似罪名,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有暴力侮辱行为,被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二者不同在于:1、客观上,前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并与性相关;后者除暴力外,通常采用的是言辞、文字的方式,一般与性无关。2、指向对象,前者只能是针对没有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妇女而为;后者可以是任何人,但针对的是有利害关系的某一特定对象。3、犯罪动机、目的,前者一般是出于下流动机,追求性满足;后者一般是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借以贬低他人人格、名誉。
从本案发生的场合、目的及被告人言行来看,二被告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及侮辱行为只是为强占生意,并无出于羞辱被害人的故意。因此,该案应认定为侮辱罪,不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告之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