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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xx市xx眼镜配件厂、xx市xx皮鞋厂物权确认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字体:
【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1-22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村。

被告xxxx眼镜配件厂(以下简称兆辉厂),住xxxxxx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xx,厂长。

被告xxxx皮鞋厂(以下简称皮鞋厂),住所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xx,厂长,住xxxxxx8幢701室。

诉讼请求

1、确认座落在西岙底工业区现由兆辉厂占用的厂房归原告所有。

2、判令兆辉厂立即腾出厂房。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72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93年和吴xx、陈xx、潘xx合伙创建xxxx发鞋革厂,在西岙底工业区建厂房二幢,其中三屋一幢6间,二层一幢7间。93年底,因资金关系,陈xx、潘xx、吴xx退股,全部股份转让给原告一人。95年投产经营,96年因停产被依法注销。97年3月被告皮鞋厂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冒领原告厂房的房产证,99年又冒领土地证,紧接着将上述厂房转让给兆辉厂使用至今。

原告针对上述情况曾分别向法院提出诉讼,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2001)瓯行初字第14号判决书撤销兆辉厂的房产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温政行复(2002)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兆辉厂的土地证,现在两被告非法转让原告厂房的房地产证虽已撤销,但兆辉厂仍霸占着该厂房。原告无法对自己的产权实行占有、使用、处分。被告皮鞋厂无权转让原告的厂房,兆辉厂占有原告的厂房没有合法根据,判令其立即腾出厂房,归还原告。

另外,由于皮鞋厂冒领原告的厂房权属证书,占有厂房并转让给兆辉厂达五年多,造成租金损失约150万元,将原告置放在厂内的机器设备,生活用品价值317200元,非法转移以及原告多年来为厂房争议投诉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万元。请求法院一并判令两被告赔偿上述经济损失1917200元。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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