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项xx,女,汉族,1969年01月11日出生于xx省xx县,户籍住所xx省xx县xx镇xx村,现居所xx县xx镇大街177号,电话:xxxxxxxxxxx(手机)
答辩人因林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林xx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融洽,从1991年结婚自1997年间,恩爱的夫妻生活并有四个孩子,林xx出国前恩爱生活令人无法忘怀。为了改善家庭生活,1997年1月,林xx出国,答辩人挺着大肚子,并在娘家的帮助下含辛茹苦抚养孩子,念林xx远在异国他乡挣钱不易,怕他吃苦,不忍向他要生活费,而自己却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于是四处举债,目前为止,已欠孩子抚养费(其中一个女儿长年寄养在项家家),和外借款项达27万余元,答辩人忍辱负重为的是盼林xx出国挣钱有出头之日,没想到去年他说孩子要带出国更有发展前途答辩人信以为真,积极配合,直到他一纸诉状起诉离婚时才恍然大悟,一切均为骗局,大女儿在国处来电话告诉答辩人,林xx在国外已有老婆,并购有新房,今天的离婚实属林xx翻身忘本,喜新厌旧的品行所致,与我国道德法制相悖,请求法庭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多年来为抚养孩子欠外债27万余元,请求依法判决林xx承担夫妻、孩子的抚养义务,让他归还这些欠款。
三、林xx将孩子带出国外的目的不正当,是为了离婚时全部占有四个孩子,为此,请求判令将其中两个孩子返还国内,由答辩人抚养,以保护答辩人对孩子享有的监护权、抚养权。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项xx
20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