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刘xx,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苑xx幢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兰xx,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畲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2018.61元,误工费2072.40元,合计4091.00元的50%为人民币2045.50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19日8时33分许,原告骑电瓶车经过解放街60号门口与同骑电瓶车的被告交会时被撞伤,经丽水市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018.66元,误工33天。经丽水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的认定,原,被告均负同等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均遭拒绝。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及证据来源
1、 事故认定书一份。
2、 xx市人民医院门诊病例一份。
3、 医疗发票十份。
4、 市医院出具的建休证明三份。
5、 xx县天顺副食品粮油批发部证明一份。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xx
20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