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市xx石料厂,住所地:xx市xx镇七百秧
法定代表人:吴xx 任厂长
被告:浙江xx瀑破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
法定代表人:戴xx 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xx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
法定代表人:谢xx 任xxx
被告:浙江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返还超额垫资工程款xx元;
2、补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xx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爆破工程合同》,由被告承包原告象溪毛弄石场峒室爆破工程,按该合同第4、5条约定,被告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45万方爆破量,90%的块石粒经必须控制在1500px 以下。否则扣除20%的工程款,工程款按每立方6.5元计算。2006年3月3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未尽事宜作了补充。
被告承包后,常以资金困难等籍口拖延履行,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方量,为了减少对原告生产的影响,2006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垫资,工期延长至2006年6月4日长由第二被告对偿还垫资和履行合同提供担保。
时至6月8日,被告完成工程量公4089075万元,而且未达到90%有块石粒径在1500px以下的选质量要求。为此,本公司经结算,已付24916207万元,按其工程量4089075万元扣除20%计算,应付工程款为xx元。被告对原告已支付的超过我程款部分的垫资应无条件返还,第二被告作为该款偿还的担保人,应对此负连带责任。
2006年6月8日,被告爆破造成民房损坏,原告为其垫付赔偿款 元,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爆破对周边房屋等造成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之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垫付款式xx元,第三被告负连带责任。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丽水市xx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吴xx
二OO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