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付xx(又名傅xx),男,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二组,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乡xx坑1-5号,电话: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其中从2007年11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共计15.36万元;
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07年11月30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定于2008年2月19日前还清本息,如逾期未归还本息,按月利率30‰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合理差旅费等)。并约定若发生纠纷时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被告不讲信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具文起诉,请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xx
2010年1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