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公司,住所地xx县xx镇车站路交警队上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x,男,2004年8月16日出生,住xx县xx乡x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80年2月7日出生,住xx县xx乡xx村18号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09)丽松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要求撤销(2009)丽松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的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上诉人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承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的赔偿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也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的时候,国家交强条例尚未颁布,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制定的,该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拒赔的情形,对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是承担抢救费用垫付责任,并有权追偿,所以不是赔偿责任。显然,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对无证驾驶造成的第三者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是违背该条例规定的。按原审判决的逻辑,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得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显然错误。总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松阳中心支公司
20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