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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王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字体:
【作者】 zb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2-10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王xx,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x街道xxxxxx室。

第三人:林xx,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室。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王郑力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款272076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初,原告和被告口头合伙约定,双方各出资600万元,由被告王xx负责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购买房产,按照约定,原告筹集600万元按被告的要求支付到被告指定的账户,由被告以王xx(被告父亲)、张xx(被告姐夫)的名义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购房屋,在预付部分房款后,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了定购房屋的房号和合同号,并出具了原告出资600万元的出资证明,而后由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原告和被告的购房款转为债权款。

近日,原告从万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知,被告已将包括原告的出资在内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其中转让给第三人的金额为2720767元,原告没有收到任何转让款,被告收取转让款后将全部转让款占为己有。

综上,原告认为,本案所涉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债权,属于原、被告合伙的共同财产,被告转让该债权所得的转让款是原告和被告的共同财产。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将转让占为已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既然双方的合伙投资项目已结束,被告理应反还原告投资款。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王xx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款27207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xx

201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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