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施xx,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地xx县xx镇桂山村94号。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徐xx,男,成年,汉族,包工头,住莲都区雅溪乡竹舟村x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被告清偿所欠挖机租赁费、驾驶员工资4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04年10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告因施工所需,向原告租用挖机。2003年1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挖机租费15000元。而后,被告继续租用。2004年9月17日,原被告对后段挖机租赁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挖机工资45000元,在2004年10月2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被告经过先后4次付款至2005年年底已支付11000元,至今合计尚欠49000元。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施xx
20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