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赵玉系青田县腊口宏达家具厂(以下简称宏达家具厂)员工,具体工作为沙滩椅钢管打洞,工资按计件工资计算即按一根钢管打四个洞6分钱计算工资,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由于属于计件工资,多做多得,2014年4月8日,赵玉的妹妹赵莉到宏达家具厂帮赵玉一起打洞(第一次),该厂的车间主任知晓这一情况,也并未阻止赵莉的这一行为。赵莉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无名指不慎被机器钻头钻伤。经医院诊断治疗,赵莉右手环指末节毁损伤,并花去3000元医疗费。现赵莉与宏达家具厂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赵莉欲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一)赵莉与宏达家具厂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是帮工?
(二)若认定为劳务关系,赔偿比例该如何划分?
三、具体关系适用法律法规
(一)劳动关系
1、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关系界定: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确定劳动关系,要证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与用人单位有身份隶属关系。
3、适用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1、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关系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一般而言,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暂性。
3、适用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力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帮工关系
1、案由: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
2、适用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