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协议
甲方:雷**、朱**(出让方)
乙方:姚**、方**(受让方)
一、甲方自建位于莲都区凉塘村丽阳街北侧,和平路东侧(丽阳街79-3)房屋,房屋基本情况如下:
1、一楼店面房两间(面积87.7平方米),二楼居住房(面积98.617平方米),三楼居住房(面积98.617平方米)。四楼居住房半套(面积55.165平方米),平台一个四层小楼的所有权;
2、该幢房屋南面至丽阳街,西面至和平路的水泥地面一块的使用权;
3、该幢房屋北面一层平房一间的使用权。
甲方自愿将以上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一切权益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
第一条房地产合权益转让款计人民币1480000元整(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
三、土地证、房产证的办理及过户
转让房地产(四层小楼一幢的店面房两间,居住房两套半,顶楼平台一个)尚没有办理土地证(出让)和房产证,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办理。
房地产证领到后由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配合。办理过户必须的正常费用(凭票据)由乙方承担。
四、房地产价款的支付。
房地产价款分两期支付,2008年5月28日支付1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2013年6月17日支付480000元整(大写:肆拾捌万元整)。
五、特别约定:
1、该房屋原由乙方租用,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没有办理房地产证,对该瑕疵双方均知晓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转让款已经考虑了该瑕疵因素。
2、房地产转让后,待条件成熟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不管何种原因,双方均认可该转让协议,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征用等情况,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均无条件并无偿提供协助。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夫妻签章生效。
七、本协议于2008年5月28日已经签订,2013年11月20日重新修改后确认,一式肆份,双方夫妻各执一份。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2013年11月20日
附:转让房地产所有权属于甲方的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