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1996年标准对房屋进行鉴定的报告
**有限公司:
1996年,报告人建造了坐落**路6号的房屋并向**管理处申领了使用性质为住宅的房产证。当时,政府主管部门对房屋质量鉴定为合格。
为了解决房屋长期闲置的状况,报告人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委托**有限公司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在适用鉴定标准时,报告人和相关部门发生了争议,报告人认为,房屋建成时间是1996年,应该要按照1996年的国家标准鉴定房屋,不能按照现在的材料标准鉴定。因为1996年使用的材料与现在的材料是不一样的,报告人不可能在1996年建造时使用2014年的材料,这是个别人对报告人的故意刁难。
**有限公司也承认报告人的房屋是好的,借故建设部门的要求为由,认为房屋使用的水泥与现在不一样,要对报告人的房屋进行修缮,明显是加重报告人的负担和费用,是不合理的,为此,报告人要求:按照1996年标准对房屋进行鉴定,以便尽快解决报告人房屋长期闲置的问题。
报告人: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