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方当庭陈述了快餐店计算利润的方法,具体内容是:“毛利40%,扣除工资、费用后可以计算出纯利,按照该方法计算,毛利约600余万元,纯利约400万元。”报告人在庭审后,看了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没有该内容记录,而只是写看答辩状,而被告的答辩状却写纯利600余万元。
申请人认为:快餐店是申请人名义开设的合伙体,被告**参与管理,账目均在被告处,属于微利行业,根本没有被告所说的暴利,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计算方法能够证明这一点,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下申请:
1、保存6月6日庭审录音录像资料。
2、对原庭审中被告已经当庭陈述、但庭审记录中没有记录、且与被告书面答辩内容明显矛盾的事实(毛利40%,扣除工资、费用后可以计算出纯利,按照该方法计算,毛利约600余万元,纯利约400万元。)再次开庭审理。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为盼!
申请人: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