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解决方案的报告
**有限公司: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各相关部门对报告人要求解决的问题的重视和关心。
报告人要求解决的问题发生在1996年和1997年,由于当时的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本没有区别,报告人在建好住宅后,直接申请了住宅的房产证,没有申请变更土地证上的土地性质(一本证上原为厂房综合楼),这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由于报告人长期在国外生活,对国内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致使在2000年申请更正后,至今没有落实。
在贵县领导主持的协调会上,各相关部门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贵县领导提出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为建设和谐社会及时快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解决报告人的遗留问题确定了方针。
协调会后,报告人根据贵县领导确定的方针,请教了专业人士,对房屋安全性进行了初步的检测,专业人士确认,报告人的房屋经局部修缮后,符合住宅使用条件,为了妥善解决报告人的问题,经与代理律师商议后提出以下方案,请贵县领导和相关部门予以考虑:
一、报告人委托经贵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如果房屋需要修缮的,由报告人修缮到满足住宅使用条件为止。
二、经检测,报告人的房屋满足住宅使用条件的,贵县相关部门给予报告人的房屋办理分套办证手续,允许报告人将房屋作为二手房出售,依法收取一次转让的税费。
三、如果需要补交出让金的,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考虑报告人原有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已经交了土地出让金,且在1996年、1997年办理房产证时就是办理住宅房产证,2000年提出更正土地用途的实际情况,申请人要求按照1997年或2000年住宅用地市场标准评估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后的60%缴纳;尽可能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给予报告人优惠补交出让金。
考虑到报告人委托专业机构检测、修缮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为了避免给报告人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请求贵县领导能召集相关部门对报告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商议,确定解决方案,在报告人的房屋符合住宅使用的前提下,给予办理分套出售手续,收取一次过户税费,并对补交出让金的金额确定方案,以便报告人筹集资金修缮房屋、补交出让金。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为盼!
报告人:
代理人: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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