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县太平关乡大岭村刘毕咀一组13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江西省九江市**县马当镇和团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儿子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生活费每月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被告承担50℅,抚养费(含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每年支付一次。
三、诉讼费用原被告各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
2009年11月19日生育儿子徐**,现就读于丽水市**区白云幼儿园读书。
婚后不久,原告小孩出生后,原被告为了小孩的抚养问题双方发生争执,逐渐发现彼此的性格脾气不合。2010年初,原被告到丽水市**区上班,一起抚养小孩,2011年下半年,原被告由于发生争吵,被告离开丽水到温州上班,从此,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
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儿子徐**就跟随原告生活。
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负有债务35000元(其中原告父母处借15000元,被告父母处借20000元),均没有借条,由原被告各自归还给自己的父母。
原告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为抚养子女问题产生矛盾,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已经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