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蓝**,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畲族,住**区水阁镇山根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甘**,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区刘祠堂背*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区刘祠堂背*号,公民身份号码: ,与甘**系夫妻关系。
被告:何**,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区丽新畲族乡黄岭上下村*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甘**、周**、何**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37800元(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共计9780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2500元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13日,被告甘**、何**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同日,原告支付给被告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收条。
另悉,被告甘**、周**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7月22日登记结婚。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甘**、周**、何**应向原告及时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至贵院,望支持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5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