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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杨某某,男,身份证号:
陈某某,男,身份证号:
陈某某,男,身份证号:
上列合伙人为租赁合伙经营某某市上南山砖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如下协议,供合伙人共同遵守履行:
一、全体合伙人自愿按比例出资租赁,经营“某某市上南山砖厂”
(以下简称砖厂)经营场所设在碧湖镇上南山村。合伙为普通企业合伙。
二、“砖厂”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范围为准。
三、合伙人出资数额:砖厂总投资为357万元,其中:
1、杨某某出资160.6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5%;
2、陈某某出资124.9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5%;
3、陈和云出资71.4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0%。
合伙人的出资均以货币的方式作为出资。
四、合伙人出资数额缴付方法及期限:在本协议生效后在银行设立砖厂帐户,合伙人以现金(人民币)按各自应出资的数额及时交入砖厂帐户。
五、合伙租赁经营期限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合伙期满砖厂继续租赁经营的本协议仍然有效。终止合伙的接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利润分配:在合伙租赁经营砖厂期间,砖厂所得的利润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指纯利润。
七、亏损承担:在合伙租赁经营砖厂期间如发生亏损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八、合伙事务分工:合伙人一致同意推举陈和云为砖厂的法定代表对外行使职权,主管砖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陈某某主管砖厂的生产,生产工人的招用、报酬;杨某某主管砖厂的财务兼管砖厂产品质量。
九、在合伙期间因发展生产需要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吸收新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砖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书。
十、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砖厂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的,须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发生法定事由依法转让其在砖厂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利。
十一、在合伙期间除发生《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情形之外的,
一律不得退伙。合伙人死亡的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并按《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处理。
十二、砖厂在租赁经营期间设立会计、出纳,建立财务制度,每一季度向全体合伙人公布、报告砖厂的收支帐目和经营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砖厂财务资料。
十三、对砖厂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关重大投资、技术改造、经营决策等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合伙人之间意见不统一的,实行表决决定。未经合伙入同意,擅自作主的造成损失由实施人负责。
十四、产品销售:产品销售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货款一律实行入库制度,不得私自截留。收取货款后必须在五日内交厂财务入帐。货款收取后三十天不入帐的,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销售者过错造成货款不能收回的,由销售者赔偿,货款从利润中或出资额中扣除。
十五、砖厂财务支出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需经手人签名,分管财务合伙人签字后财务方可支付。砖厂支出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必须征得合伙人同意后财务方可支付。
十六、合伙人在砖厂工作时的报酬:每合伙人月报酬为人民币1500元整。
十七、解散:砖厂发生《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人之间无法继续合伙经营的,经营严重亏损,砖厂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可以解散。
十八、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所有债权人,清算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对砖厂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时各合伙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在解散之日起三十天内申报完毕。砖厂资金不足清偿债务的,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十九、在租赁经营砖厂期内散伙的,清算后合伙人中有人继续经营享有优先权,有二人以上要经营的可用抽签的方法确定。
二十、合伙租赁经营期满,合伙期间合伙人投资增添的机械设备、财物、合伙人应无条件的进行折价,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二十一、违约责任:全体合伙人任何一人违约,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给砖厂造成损失的,应全部赔偿。
二十二、未尽事宜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三、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砖厂厂部存档一份,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二O一一年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