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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重婚罪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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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4-07-20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1101日出生,住云南省镇雄县某某乡大坪村岩口组,身份证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91010日出生,住浙江省某某区东方镇后宅6号,身份证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0504日出生,住浙江省某某区东方镇后宅6号,身份证号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之规定,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156在镇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分别于2001年农历825生育长女邓云丛,2003年农历1019生育二女邓云兰,2004年农历1019日生育儿子邓云坤。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与自诉人办理离婚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变更出生日期、户籍迁移和提供虚假证明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0312日在某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综上,两被告人在自诉人和被告人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又与王某某办理了结婚证,其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意破坏自诉人婚姻,损害自诉人的权益。两被告人的重婚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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