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01日出生,住云南省镇雄县某某乡大坪村岩口组,身份证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某某区东方镇后宅6号,身份证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05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某某区东方镇后宅6号,身份证号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之规定,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1年5月6日在镇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分别于2001年农历8月25日生育长女邓云丛,2003年农历10月19日生育二女邓云兰,2004年农历10月19日生育儿子邓云坤。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与自诉人办理离婚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变更出生日期、户籍迁移和提供虚假证明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03月12日在某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综上,两被告人在自诉人和被告人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又与王某某办理了结婚证,其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意破坏自诉人婚姻,损害自诉人的权益。两被告人的重婚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