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镇雄县雨河镇大坪村岩口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906841080。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裁定中止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查实该案原告李某某与案外第三人王某某(身份证号)于2013年3月12日在浙江省缙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原告李某某和第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申请人已经向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现该刑事自诉案件,缙云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当中,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申请,请求依法裁定。
此致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