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转让方、受让方和陈某某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合伙经营丽水市上南山砖厂,转让方出资160.6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5%,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体45%出资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法律和原合伙协议书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经甲乙方核实作价,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止,合伙体财产作价人民币130万元,资金和债权债务净款20.0892万元,合伙体净资产为150.0892万元,甲方占有合伙体45%的出资份额,计67.54万元,甲方以人民币67.54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将67.54万元转让款支付到甲方账户的同时,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并生效。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体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乙方未按时付款的,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方在收到转让款三天内将购买装载机的发票提供给乙方。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合伙出资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转让方: 受让方: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