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现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区丽青路466号,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龙南乡龙井村75号,身份证号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某某市某某区九里收费站边某某市钢材市场24-25号门店,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0.8%计算,从2014年4月1日起到归还为止)。
2.判令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4月2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伍拾万元,被告王某某为借款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付款后,被告将借条交给原告。
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追款时,二被告均还未款,2014年7月15日,原告和第一被告经结算,第一被告借款本金50万元未归还,利息支付到2014年3月31日止,原告同意从2014年4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8%结算,双方签订了结算证明一张。
综上,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现在偿还期限已到,被告未按规定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是违约行为。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