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何**,女,汉族,**鞋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莲都区**镇**村14号,
被申请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工业区天宁路。
法定代表人:周**。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3554.62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自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止);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押金50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1个月双倍工资之未支付部分共计人民币38099.3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完全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4日至15日被申请人以上级检查为由请申请人配合帮忙,在一份文件签字处签字(当时申请人完全不知道是劳动合同,更不了解此合同的内容)。不久,申请人得知被欺诈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4年7月17及7月18日集体到相关部门及市政府上访。
被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经多次上访调解无果后申请人具状至贵委,望支持诉请。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