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丽水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5室。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董事长。
联系人:郭某某,系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305787677。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连塘社区居委会1787号,身份证号432423195702018717,联系电话:13511192756。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丽仲案字第24号裁决书,支付30.4万元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郭某某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丽水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0)丽仲案字第2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一条裁决于2013年4月27日经丽水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裁决。上述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30.4万元和该案仲裁费人民币9680元。该裁决书于2013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上述款项。另据了解:被申请人郭某某还将法院执行给银行的房屋通过欺骗的手段领取房产证、土地证并骗取贷款(申请人将另行向司法机关控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丽水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日
附:丽水仲裁委员会(2010)丽仲案字第24号裁决书及补正裁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