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潘**、潘**诉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人:陈**,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东渡镇兆岸村,身份证号332526640923171。
代理律师: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潘**、潘**、潘**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2005年8月25日,被告潘**与答辩人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协议时,三原告的母亲是同意的,三原告也没有异议,该协议是有效的。
2005年8月25日,被告潘**与答辩人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潘**将**大桥北路党校巷17号房屋(包括商业老屋)卖给答辩人,房款共7.8万元,答辩人先付3.9万元,待被告潘**交付房产证、门牌证后交清房款,该价款在当时是合理的市场价格。
签订协议时,三原告的母亲尚健在,被告潘**是在母亲施**将房屋卖给他人,由于价格低,潘**经过母亲施**同意,由潘**出面拿回房屋后卖给答辩人,答辩人和被告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得到三原告母亲施**同意,潘**是三原告的长兄,只是由于答辩人不懂法律,认为只要潘**签订合同就行了,才没有要求三原告母亲施**签字才造成今天的麻烦。
二、潘**已经于2005年10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答辩人,2006年6月,答辩人对该购买的房屋进行升建、装修改建,原告**和被告潘**等人帮助答辩人解决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以及四邻的纠纷,默认答辩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005年10月1日,潘**将该房屋交付给答辩人。2006年6月,答辩人为了居住方便,对原有房屋进行升建,加了第三层阁楼,并对房屋楼梯、房间等进行了装修改建,建造第三层阁楼时,由于相邻各方有矛盾,邻居不让答辩人建造而发生纠纷,当时原告**就在旁边开店,答辩人还邀请潘**和**帮助答辩人解决纠纷。
2006年8月4日,在当地调解组织的调解下,答辩人与邻居项寿洪签订四邻协议,答辩人一次性补偿给项寿洪800元。
由于未批先建,当时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案件时,被告潘**、原告**及周围邻居一致认可房屋所有权人是答辩人,**县建设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答辩人处以886元罚款。
从以上内容可以证实:三原告对潘**将房屋出卖给答辩人是认可的,至少是默认的。
三、2011年5月12日,答辩人的老婆杨春梅参加三原告的母亲施**葬礼时,原告**曾问起杨春梅是谁,原告**回答杨春梅就是大桥北路17号房屋的买受人。
基于以上第二点,答辩人于2006年升建该房屋时,三原告的母亲施**尚健在,该房屋卖给答辩人、答辩人进行升建改建、行政处罚、以及四邻纠纷,按照常理推定,三原告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卖给答辩人的事实;基于第三点原告**与原告**的对话可以证实三原告并非如起诉状中所称2014年清明才得知被告潘**将房屋卖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现已支付给被告潘**房款共5.99万元,并非三原告起诉状中所述被告潘**只收了3.9万元房款。
2005年8月26日,被告潘**收到房款3.9万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条。2008年3月20日,被告潘**要求答辩人付款,答辩人考虑房屋没有过户,按照合同付款条件不具备,于是答辩人借给潘**2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和利息900元.。后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潘**要求将该笔借款本息2.09万元作为房屋的购房款。被告潘**实际已收房款共5.99万元。
近年来,**县的房屋价格直线上升,被告潘**开始要求拿回房屋,在答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叫三原告起诉,这是毫无诚信的无赖行为,是对市场经济和交易安全的严重挑战。
综上,答辩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向被告潘**购买房屋的,被告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三原告在得知被告潘**与答辩人进行房屋买卖、答辩人对该房屋进行升建、装修改建中,没有言语或者文字明确表示要求答辩人返还该房屋以及追究被告潘**与答辩人的责任,已经默示认可该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现在,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答辩人近十年,且答辩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加层和改建,政府的裁决书已经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是答辩人,三原告的起诉是无赖行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陈**
2014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