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宋**,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县西屏镇东门,系**县华联木材厂业主,
被告:**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县城长虹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丁**,任局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坐落**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转盘东南角长虹东路18号原**县华联木材厂厂房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将占用的坐落**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转盘东南角长虹东路18号原**县华联木材厂厂房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99.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40平方米,位于原仔猪市场外半幢)归还原告。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县华联木材厂(第一名称**县华联经营部)是原告全额投资的私营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该企业挂靠西屏镇工办,领取的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集体,实际上**县华联木材厂(第一名称**县华联经营部)的所有资金均由原告宋**个人投资,实为私营企业(有主管部门西屏镇企业办公室的证明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为证)。
1991年4月10日,**县华联经营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96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为松国用(92)字第001328号。
为了扩大生产,1992年9月24日,**县华联木材厂又向政府申请用地,**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作出了松计经技(1992)112号批复,根据该批复,**县华联木材厂于1992年12月15日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2年12月30日,在**县征地事务所及西屏镇人民政府鉴证下,**县华联木材厂与被征地单位西屏镇七村六队签订了征地协议,1992年12月31日,**县华联木材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坐落**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转盘东南角长虹东路18号96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尔后,原告即在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开始生产,但由于原告投资过大,忙于应付,对该土地没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1994年,原告由于发生经营困难,将1991年以**县华联经营部名义取得的96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由于市场原因,企业产生亏损,**县华联经营部、**县华联木材厂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年检材料,被**县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尔后,原告由于债务缠身,加上家庭矛盾,一直没有在**县经营企业。
2010年原告回到**县才得知,原告以**县华联木材厂名义取得的土地以及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已经被**县土地储备中心划为储备土地,原告所有的上述厂房、土地已被侵占。原告宋**多次和被告协商,被告均没有明确告知原告的土地及厂房被收归储备土地的原因,被告并书面告知原告,原告反映的问题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告本希望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能为原告解决问题,但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将包括原告厂房、土地在内的土地公开对外出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被被告侵犯。
原告认为,**县华联木材厂是原告个人投资的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集体性质只是挂靠集体,况且,**县华联木材厂(第一名称**县华联经营部)的所有债务均是原告归还的,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在归还债务时认定企业是原告的私营企业,而处理企业财产时却收为集体或国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依照我国《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
2013年5月15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证据及证据清单附后
证据与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待证事实:原告身份
2、**县华联经营部、**县华联木材厂营业执照各一份、**县工商局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
待证事实:**县华联经营部、**县华联木材厂系同一单位,**县华联木材厂是第二名称。
3、**县政协松政协(90)第10号文件一份、松阳区工办同意接收华联经营部管理的通知一份、浙江省**县乡镇企业局松乡企字(90)第64号批复一份、**县华联经营部关于企业交接情况的报告一份。
待证事实:**县华联经营部的主管部门从**县政协移交给松阳区工办,**县华联经营部财产全部移交给松阳区工办,**县华联经营部债权债务全部由原告宋**承担。
4、浙江省丽水地区行政公署丽署发(1992)28号批复一份。
待证事实:因行政机构改革(撤区扩镇并乡)原松阳区的职能由西屏镇政府承继,**县华联经营部的主管部门由松阳区工办变更为西屏镇企业办公室。
5、1992年9月24日,**县计划经济委员会松计经技(1992)112号批复一份;**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12月15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份,编号(92)浙规证1070452;**县华联木材厂与被征地单位西屏镇七村六队签订了征地协议一份;国家建设用地呈报表一份。
待证事实:1992年12月31日,**县华联木材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96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6、**县工商局松工商(1995)26号文件一份。待证事实:**县华联经营部、**县华联木材厂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年检材料,被**县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7、1995年9月22日,西屏镇企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县人民法院(1995)松经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待证事实:**县华联经营部属私营企业(挂靠集体),原由政协转到松阳区后,区没有投资,该单位拍卖后,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都由宋**本人处理。镇企业办未参与处理。
8、**县华联木材厂确认土地使用权申请书一份、**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
待证事实:原告发现坐落**县西屏街道长虹中路转盘东南角长虹东路18号原**县华联木材厂厂房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被**县土地储备中心划为储备土地,要求确权,被告通知原告该案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得已,原告只能起诉。
9、被告将包括原告厂房和土地在内的使用权对外挂牌出让,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待证事实:被告是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