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仁庆文,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明市紫薇花园1栋101室,身份证号码:330621197002120011,联系电话:18522223333。
原告:张玉,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明市紫薇花园1栋101室,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03130014,联系电话:18455557777。
被告:应明,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明市向西村102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5708190123,联系电话:13245678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5日下午,小秀(系两原告之孩子)、小可和小俊三人共同到被告(系小俊之大伯)院子的水井边玩耍。小俊将一根树棍放入井中,与小秀先后沿树棍爬到井底。由于该水井年久失修,导致井壁坍塌,两人被埋。两人最终经xx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调查了解,六年前,该井曾发生类似情形,小俊掉进该井。作该井所有人的被告,理应认识到该井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对该井进行修缮以及添加安全措施。被告未对该井进行修缮以及添加安全防护措施的不作为行为与两小孩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在相应责任范围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见赔偿清单),故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永明市永安区人民法院
具诉人:仁庆文、张玉
2006年12月15日
附:赔偿清单1份,证据材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