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XX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我担任被告XX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原、被告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
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结合本案情,原告与XX公司成立承揽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工作内容的确定性。本案中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要求被告完成对厂房的维修,以使厂房不再漏水。原告提供劳务仅仅只是完成工作的手段,XX有限公司将工程选任原告主要是基于原告设立的XX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防腐防水工程施工,有完成工作的技能,能完成工作成果。如果原告没有此技能,拥有员工几百人的XX公司怎么会选择他们来维修厂房。
2,一次性支付报酬。原告诉称男工150元/天,女工130元/天那是与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之间的约定,而XX公司与朱XX约定是37元/平方米,在完成工作成果时,一次性给付报酬。
3,原告在完成工作时具有独立、临时性。原告在完成工作时享有自主支配权,就如何维修厂房,以何种方式,材料,设备等均由原告自己选择,自己购买,XX公司只接受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内容。
综上,原告与XX公司形成的是承揽关系,依据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XX公司不需要承担原告的医疗等费用,原告也就不能向XX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XX公司支付医疗费,不能反证被告负有赔偿义务。
原告受伤发生在XX公司的厂房内,XX公司是出于人道主义资助医疗费用。
支付费用,除了是依法应当赔偿的情形外,也不能排除是在没有赔偿义务情形下的援助行为。所以,XX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不能反证XX公司对原告的受伤负有赔偿责任。
三、原告提的赔偿费用过高,原告提交的医疗及器具费用的发票总额为2869.79元,交通费用没有证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费用过高,原告是由于自身的过错导致受伤,不应请求XX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
代理人:黄XX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