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叶**,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省**县望松乡翁村村上村头15号,系死者潘**之妻。
翁**,女,族,1943年9月24日出生,住,系死者潘**之母。
潘**,女,汉族,1996年8月17日出生,住**省**县望松乡翁村村7-16系死者潘**之女,法定代理人:叶**。
潘**,男,汉族,2009年12月4日出生,住**省**县望松乡翁村村7-16户,系死者潘**之子,法定代理人:叶**。
被告:周**,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省建德市寿昌镇陈家村陈家自然村23号,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滨江区营销服务部,所在地:**省**市滨江区滨安路18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32683-5,注册号:330108000051251,法定代表人:**。
汤**,
**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省**县西屏镇车站路27号西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900548-7,注册号:331124000003916,法定代表人: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所在地:**省丽水市**县西屏镇紫荆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863001-8,注册号:331124000006818,法定代表人:项志中。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滨江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11万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范围内赔付10万元给原告,其余731408元由周**、汤**及**天虹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2年5月9日,毛**驾驶浙KJ1618(浙KJ46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在S33龙丽温高速公路上行使。20时07分许,车辆行驶至往杭州方向3公里+450米处遇前方同车道内由周**驾驶的浙AU8T07号轿车突然制动、并向右转向穿过分流岛斑马线驶入往航头收费站下匝道。毛**驾车遇前方浙AU8T07号轿车突然减速变更车道过程中,其车辆向右驶入下匝道,车辆向左侧翻,车辆尾部及头部相继碰撞分流岛头护栏及右侧边护栏,最终仰翻于下匝道与右侧路基上。该事故造成浙KJ1618(浙KJ460挂)号车驾驶人毛**及车上乘员潘**死亡,车辆、车上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三大队浙公高杭三重认[2012]3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无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责任。
后经查明,毛**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汤**,该车在**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KJ16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浙KJ46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周**驾驶的车辆为周**个人所有,由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滨江区营销服务部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潘**现有母亲翁**需要赡养,子女潘**、潘**需要抚养。交通事故给死者家庭造成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19420元,丧葬费23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86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941408元。各当事人现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滨江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11万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范围内赔付10万元给原告,其余731408元由周**、汤**及**天虹物流有限公司和连带赔偿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