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街X号。法定代表人:林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301580元。
三、判决被告依法补缴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
四、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1日上午7时40分许,原告章XX在上班途中其驾驶的浙XXXXX号二轮摩托车与林XX驾驶的浙XXXXX号小型汽车相撞,导致其负伤,该起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章XX无责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被告XX有限公司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义务,导致原告未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301580元。
另外,原告章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自2006年12月13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被告从未依法履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诉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3 年 0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