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
被上诉人:潘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XX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上诉人: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XX县XX街道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被上诉人:潘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XX县XX街道XX路XX巷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现住浙江省XX县XX街道XXX号。
原审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XX县XX街道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诉人与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XX镇XX路XX巷X号房屋有新房和商业老屋二处,2005年8月25日,潘某某与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二处房屋卖给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不包括商业老屋是错误的
1、2005年8月25日,上诉人和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书用复写纸复写,共有二份,写好后双方在二份协议书上签字、盖指印,潘某某持有上联,上诉人持有复写联,协议书约定潘某某将XX镇XX路XX巷17号新房和商业老屋二处卖给上诉人,由于该二处房屋相连,当天晚上签订协议时,没有写明二处房屋,第二天早上,上诉人的亲友认为时间长了怕产生歧义,上诉人即将协议书拿到潘某某处,要求注明包括商业老屋,于是潘某某拿出笔,在上诉人持有的协议书上添加“包括商业老屋”并在添加处盖上指印,写好后,上诉人将39000元购房款交给潘某某。
2、2005年10月1日,潘某某将XX镇XX路XX巷17号新房和商业老屋二处房屋交给上诉人,上诉人搬入新房居住,商业老屋存放物品之用。2006年6月,上诉人对新房进行加层、装修改建,上诉人即搬到商业老屋居住。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潘某某与上诉人的二份协议都是原件,虽然内容不同,但上诉人持有的该份协议书改动处是潘某某书写的,且盖有潘某某的指印,2015年10月1日,潘某某也是按照上诉人持有的协议书内容将二处房屋交付给上诉人的,履行的是上诉人持有的协议书。一审判决书仅凭潘某某的协议书与上诉人的协议书不一致,上诉人持有的一份是复写的下联来否定上诉人持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是完全错误的。
二、上诉人与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有效的,至少商业老屋部分是有效的
1、2005年8月25日,潘某某与上诉人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协议时,被上诉人的母亲尚健在,潘某某是在母亲施某某将房屋卖给他人,由于价格低,潘某某经过母亲施某某同意,由潘某某出面拿回房屋后卖给上诉人,上诉人和被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得到被上诉人母亲施某某同意的,潘某某是四个被上诉人的长兄,只是由于上诉人不懂法律,认为只要潘某某签订合同就行了,才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母亲施某某签字。
2、2005年10月1日,被上诉人潘某某将该房屋交付给上诉人。2006年6月,上诉人为了居住方便,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加建了第三层阁楼,并对房屋楼梯、房间等进行了装修改建,建造第三层阁楼时,由于相邻各方有矛盾,邻居不让上诉人建造而发生纠纷,当时被上诉人潘某某就在旁边开店,上诉人还邀请被上诉人潘某某和潘某某帮助上诉人解决纠纷。
2006年8月4日,在当地调解组织的调解下,上诉人与邻居项某某签订四邻协议,上诉人一次性补偿给项某某800元。
由于未批先建,当时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案件时,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及周围邻居一致认可房屋所有权人是上诉人,XX县XX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诉人处以886元罚款。
从以上内容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潘某某对潘某某将房屋出卖给上诉人是认可的。
3、2011年5月12日,上诉人的老婆杨某某参加被上诉人母亲施某某葬礼时,被上诉人潘某某曾问起杨某某是谁,被上诉人潘某某回答杨某某就是XX路X号房屋的买受人。
4、上诉人现已支付给被上诉人潘某某房款共5.99万元,不是3.9万元。
2005年8月26日,潘某某收到房款3.9万元并向上诉人出具收条。2008年3月20日,被上诉人潘某某要求上诉人付款,上诉人考虑房屋没有过户,按照合同付款条件不具备,于是上诉人借给潘某某2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和利息900元。后该笔借款到期后,潘某某和上诉人商定借款本息2.09万元作为购房款。潘某某实际已收房款共计5.99万元。
5、判决书卖给上诉人的二处房屋中商业老屋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新屋是农村集体土地,现在,所有被上诉人均是城镇居民,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管房屋是给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所有,集体土地都要变更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为了阻止过户条件才未办理变更手续,即使按照一审判决书的认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买卖,由于商业老屋的土地是国有的,该部分卖给上诉人是有效的。
综上,上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向潘某某购买房屋的,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上诉人使用近十年,且上诉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加层和改建,政府的裁决书认定加层的三层阁楼是上诉人。被上诉人潘某某、潘某某、潘某某在得知潘某某与上诉人进行房屋买卖、上诉人对该房屋进行加层、装修改建中,没有提出异议,已经默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潘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现在,一审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不包括商业老屋与事实不符,认定上诉人与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显然是错误的,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