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浙江**皮革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场所:**市**区人民路529号财富国际大厦一至二楼。
负责人:邱** 电话:
被申请人:浙江**皮革有限公司,地址:**市**工业区绿谷大道35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陈** 电话:
一、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裁定宣告被申请人浙江**皮革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二、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系申请人金融业务单位。2014年上半年,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1753.2万元。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承兑汇票票款及支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2014年10月,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及保证人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以(2014)浙丽商初字第28-2号作出判决,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偿还申请人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8630612.1元及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华峰布业有限公司、陈**、吴**分别在主债权余额人民币2200万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上述款项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申请人以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的应收账款在主债权余额22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及其保证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4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丽执民字第52-2号裁定书。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市**区绿谷大道350号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已被其他法院保全首封,且判决未生效,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市分行;保证人**华峰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市**区**工业园区云景路136号房产及机器设备已被处置完毕,抵押债务不足清偿,无财产可供参与分配;保证人吴**、陈**共同所有的位于**市**区秀丽春江花园括苍园2幢1单元1901室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保全首封,判决未生效,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申请人及其保证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截至申请日止,除保证人于2015年5月21日承担29084.57元外,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归还任何款项。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息_______元,尚未清偿承兑汇票垫付款本息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同时,被申请人还有其他银行等债权人的巨额债务未清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还债的条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权人免遭更大的损失,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破产还债的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负责人:邱**
2015年7月31日
附:证据目录
(注,证据中应包括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欠款本息清单等)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页数 | 备注 |
1 | 借款凭证、欠息单 | 放款、欠息事实 | 6 | 复印件 |
2 | 承兑汇票、欠息单 | 承兑、放款、欠息事实 | 28 | 复印件 |
3 | 判决书 |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被申请人应当清偿借款数额的事实 | 7 | 复印件 |
4 | 裁定书 | 被申请人及其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及其对外有多个债权人的事实 | 2 | 复印件 |
举证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