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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行政复议申请书
【字体:
【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5-08-08


****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521213日出生,汉族,住****镇栖霞小区2021单元802,手机号

申请人:陈**,女,19651226日出生,汉族,住****镇别墅小区281单元101室,手机号

被申请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行政复议请求: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8号商住楼1单元301室、501室,2单元601室、602室、701室、702室,3单元701室、802室,4单元401室等9套房屋应补缴税款通知。

2.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8号楼项目进行审计,在审计基础上依法核定**8号楼出售而未开票商品房应纳税额。

事实和理由:

2003年两申请人受让**县繁华供销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用地,200410挂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建设温溪镇城中花园8#商住楼项目(以下简称**8号楼)。2007年底**8号楼48套商品房均已销售完毕,但其中25套至今尚未办理开票过户手续。2012年底部分购房人以**公司为被告,郑**、陈****人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支持**8号楼1单元301室尹呈明、501室杨品清,2单元601室张雪红、602室林丽竹、701室徐建花、702室胡小郑,3单元701室季素青、802室尹世生,4单元401室王三龙等10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141222日分别作出判决: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依法申报判决所涉房屋产生的相关税收,税务部门确定具体税费后由**人郑**、陈**各半垫付该税费;三、被告**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上述判决生效后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原告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县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判决所涉房屋交易后应缴纳的具体税额。被申请人2015715日至2015722日,出具了除季素青所购3单元701室以外9套房屋的“应补缴税款”通知。**县法院已将该9份通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征税行为,不符合生效判决精神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生效判决精神

**县法院判决书认为:“根据被告与**人的协议,**8号商住楼项目税收应由**人负担。因被告与**人就该项目清算存在纠纷,经本院征求**人意见,两位**人同意垫付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8号商住楼项目尚未最终清算,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需缴纳的税收最终金额尚无法确定,经本院与税务部门协调,**人需垫付的税收金额以税务部门确定金额为准。同时,被告与**人郑**、陈**关于税收负担、项目收支及利益分配等可另行清算处理。”

被申请人明知“被告与**人就该项目清算存在纠纷”,不考虑“**人垫付的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收”、“**8号商住楼项目尚未最终清算”、“被告与**关于税收负担、项目收支及利益分配等可另行清算处理”等情节,而是完全根据**公司“自行填写的纳税申报表”确定纳税金额,与法院生效判决相违背,偏袒**公司一方,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公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并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核定应纳税额。被申请人不考虑**公司只是**8号楼项目名义纳税人、**人才是实际纳税人,而且该项目因被告与**人之间长期纠纷至今尚未结算等情形,仍然按照**公司单方申报作出应纳税额通知行为,显然未尽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法定责任。

2.《企业所得税法》5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法53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在若干商品房交易中逐个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且不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 申请人当年举债投资建设**8号楼,因该项目拖延10余年之久至今尚未结算,申请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目前都无法确定。**公司单方申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由于部分应纳税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并非**8号楼项目法律上的纳税人,相关税款未能及时申报缴纳也不是申请人造成的,故滞纳金的问题也需要税务机关实事求是依法核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应纳税额通知,不符合生效判决精神,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县法院生效判决已为处理本案税务并最终解决纠纷指明了方向,即“被告与**人郑**、陈**关于税收负担、项目收支及利益分配等可另行清算处理。”但无论是应纳税额的确定,还是项目清算都必须在审计基础上才能完成。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37条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请求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8号楼项目进行审计申请人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县地方税务局

申请人:

○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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