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郑**,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县**镇栖霞小区202幢1单元802室,手机号
申请人:陈**,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县**镇别墅小区28幢1单元101室,手机号
被申请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行政复议请求: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8号商住楼1单元301室、501室,2单元601室、602室、701室、702室,3单元701室、802室,4单元401室等9套房屋应补缴税款通知。
2.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8号楼项目进行审计,在审计基础上依法核定**8号楼出售而未开票商品房应纳税额。
事实和理由:
2003年两申请人受让**县繁华供销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用地,2004年10月挂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建设温溪镇城中花园8#商住楼项目(以下简称**8号楼)。2007年底**8号楼48套商品房均已销售完毕,但其中25套至今尚未办理开票过户手续。2012年底部分购房人以**公司为被告,郑**、陈**为**人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支持**8号楼1单元301室尹呈明、501室杨品清,2单元601室张雪红、602室林丽竹、701室徐建花、702室胡小郑,3单元701室季素青、802室尹世生,4单元401室王三龙等10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14年12月22日分别作出判决: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依法申报判决所涉房屋产生的相关税收,税务部门确定具体税费后由**人郑**、陈**各半垫付该税费;三、被告**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上述判决生效后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原告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县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判决所涉房屋交易后应缴纳的具体税额。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22日,出具了除季素青所购3单元701室以外9套房屋的“应补缴税款”通知。**县法院已将该9份通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征税行为,不符合生效判决精神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生效判决精神
**县法院判决书认为:“根据被告与**人的协议,**8号商住楼项目税收应由**人负担。因被告与**人就该项目清算存在纠纷,经本院征求**人意见,两位**人同意垫付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8号商住楼项目尚未最终清算,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需缴纳的税收最终金额尚无法确定,经本院与税务部门协调,**人需垫付的税收金额以税务部门确定金额为准。同时,被告与**人郑**、陈**关于税收负担、项目收支及利益分配等可另行清算处理。”
被申请人明知“被告与**人就该项目清算存在纠纷”,不考虑“**人垫付的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收”、“**8号商住楼项目尚未最终清算”、“被告与**人关于税收负担、项目收支及利益分配等可另行清算处理”等情节,而是完全根据**公司“自行填写的纳税申报表”确定纳税金额,与法院生效判决相违背,偏袒**公司一方,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公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并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核定应纳税额。被申请人不考虑**公司只是**8号楼项目名义纳税人、**人才是实际纳税人,而且该项目因被告与**人之间长期纠纷至今尚未结算等情形,仍然按照**公司单方申报作出应纳税额通知行为,显然未尽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法定责任。
2.《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法第5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在若干商品房交易中逐个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且不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 申请人当年举债投资建设**8号楼,因该项目拖延10余年之久至今尚未结算,申请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目前都无法确定。**公司单方申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由于部分应纳税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并非**8号楼项目法律上的纳税人,相关税款未能及时申报缴纳也不是申请人造成的,故滞纳金的问题也需要税务机关实事求是依法核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应纳税额通知,不符合生效判决精神,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县法院生效判决已为处理本案税务并最终解决纠纷指明了方向,即“被告与**人郑**、陈**关于税收负担、项目收支及利益分配等可另行清算处理。”但无论是应纳税额的确定,还是项目清算都必须在审计基础上才能完成。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请求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8号楼项目进行审计。申请人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县地方税务局
申请人: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