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诉浙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住所地:**市**区寿尔福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诉讼代表人:**,任行长。
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九里(原冷冻厂内),组织机构代码证:6845289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市**区城东路92号3楼,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叶**,女,汉族,1958年1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市**区泰山弄10号12幢102室,现住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后河街19号,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同期内年利率为6.96%,其罚息利率以年利率10.44%计算。)
二、判令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 元;
三、判令被告**、叶**、林**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依法确认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碧湖产业区块北区块C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14)第22089号]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令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叶**、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21日,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编号:33016254100114050005),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360万元,授信期限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
2014年5月21日,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3016254100214050005),合同约定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60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同时,合同第五条约定:“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
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33016254100414050005),以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碧湖产业区块北区块C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用(2014)第22089号]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在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内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签订的各类授信业务下所发生的债权,在主债权余额6464500元以内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叶**、林**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33016254100614050005),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在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内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签订的各类授信业务下所发生的债权,被告**、叶**、林**在主债权余额(本金)6464500元以内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5月23日,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与原告根据上述相关合同签订了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据,约定支用金额为36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从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20日为固定还息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96%,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的账号(账户:纪勇强,账号:6222081210000895939)汇入借款人民币360万元,履行了义务。
现,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借款合同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上述借款本金360万元和利息、罚息,并要求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附表第六项、及相关保证合同的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由授信人即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诉讼代表人:**
二Ο一五年七月六日
证据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页码 | 备注 |
1 | 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告主体资格 | 3 | 复印件 |
2 | 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 | 被告主体资格 | 4 | 复印件 |
3 | 《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国**银行小企业贷款借据、中国**银行受托支付付款通知书、欠息单 | 诉状所述借款、放款、欠息等事实 | 24 | 复印件 |
4 | 《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 诉状所述原告与担保人设定最高额保证的事实 | 6 | 复印件 |
5 | 《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清单、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证 | 诉状所述原告与担保人设定最高额抵押的事实实 | 13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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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二Ο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