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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字体:
【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5-10-29

****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女,19794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县五云镇南塘路中心巷1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五云镇黄龙香格里拉5316室,组织机构代码14860884-8

法定代表人:曹**

申请事项

一、请求变更原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形式为租赁实质为买卖人防车位,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被申请人以租代卖事实清楚。首先,就租金而言,比较被申请人同属地下空间的非人防车位出售给业主的费用“18万元”,人防车位“15万元”的租金实质就是转让费(考虑到人防车位的战时使用、不能登记等情况,所以费用略低于非人防车位的转让费),否则,20年租期的租金15万元价格显示公平。其次,就期限而言,15万元租金的对应租期,实为等同于人防车位的合法实际使用期限。《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租赁期限20年期满,合同期限自动延续,甲方不再收取租金。”这无疑是对我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期限20年的规避。而《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维修期限规定,比较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市场租赁习惯以及被申请人就阳光城小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也可得出,被申请人所谓的租赁人防车位,实为买卖人防车位。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禁止买卖,所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从该意义上讲,人防资产应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及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只能是平时开发利用,禁止买卖。因此,被申请人以租代卖人防车位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三)根据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未办理的应属无效。根据我国人防办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将人防车位实际交付申请人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被申请人应就其已办理相关手续、其所出租的人防车位已符合使用条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本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关于该点,我国已有相关判例。

二、即使不成立以租代卖的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超出20年部分也应属无效,被申请人应当退还相应的租金,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70年的最低使用年限计算,被申请人应当退回50年的租金。

从前述第(一)点可知,本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15万元系所涉人防车位在合法使用期间内的所有租金。而我国《合同法》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且不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的问题,就从最低的70年基本使用期限考虑,被申请人也应当退回50年的租金。而具体租金计算方式,申请人认为,以15万元平均到70年计算每一年的平均租金,系较为公平合理的计算方式。

综上,恳请贵院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并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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