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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等辅助用房不符合合同要求是否符合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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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5-10-29

车位等辅助用房不符合合同要求是否符合退房?

**1385709827756号车位不合格,诉求要求:请飞云给业主合格车位,如果没有合格车位;配套设施不完整,要求退房退车位,赔偿房屋首付利息、按揭利息、银行解除合同损失。

1、退房条件

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的条件问题: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

  (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尚未找到车位等辅助用房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退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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