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诉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起诉状
原告:钱**,
被告:朱**,
被告:朱**,女,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工一村二甲自然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105078120。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32400元共计人民币:122400元(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日约利息为32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26日,被告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另,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已依约将借款金额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及时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