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诉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被告一:陈**
被告二:邹*
被告三:管*
被告四:蓝*
被告五:曾*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陈**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1122.52元及从拖欠日起至归还日止的利息、罚息(合同期内年利率为13.5%,合同期后逾期利率为17.55%,被告从____年__月__日开始拖欠应付,至2016年1月5日止拖欠表内利息574.72元、表外利息294.72元,表外罚息1687.40元,合计2556.84元);实现债权的费用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陈**、陈**、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陈**、陈**、陈**、陈**、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13日,被告陈**、陈**、陈**、陈**、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33013980214113749959),根据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不论联保小组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向原告方申请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借款金额,只要该期限内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万元,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原告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11月13日,被告陈**、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3013980114117758880)和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根据相关条款约定,被告陈**、陈**向原告贷款15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期限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止。贷款利率不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挂钩,为固定利率13.5%,逾期利率为17.55%;还款方式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14日前还款,借款前6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自从____年__月__日开始逾期,截止2016年1月5日,合计应付53679.36元(其中本金余额51122.52元,表内拖欠利息574.72元,表外拖欠利息294.72元,表外罚息1687.40元)。
被告陈**、陈**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陈**、陈**、陈**应当对被告陈**、陈**应付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负责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备注 |
1 | 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2 | 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明复印件 |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 诉状所述设定连带保证的事实 | 复印件 |
4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贷款借据、贷款结清试算、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清单 | 诉状所述借款、放款及欠款欠息的事实 | 复印件 |
提交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