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买卖合同
甲方(甲方):田**,
乙方(乙方):张**,
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就车库买卖事宜达成一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严格遵守,并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凭证。
一、双方买卖的车位位于 中山街41*号罗马大厦柴料间55号车库 ,面积为 22.63 平方米,甲方获得时间 2003年4月17日 ,所有权证明资料:购买发票(号码001398*)、契税证(号码:丽契丽字第20010081*号)
二、车库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付给甲方;甲方将车库的购买发票、契税证等权属证明及车库钥匙交给乙方。
鉴于甲方车辆暂时没有地方停放,乙方同意甲方短时使用,如果乙方需要使用时,甲方必须在接到乙方通知的三天内归还乙方。
三、甲方应保证对出卖的车库拥有所有权,有权处置该车库,甲方及第三人没有在该车库上设定抵押,法院等机关没有对该车库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若存在上述情形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对乙方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四、合同生效后,车库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租赁权和转让权,使用、租赁、转让的时间、价格与甲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