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诉状
申诉人:罗**,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家住**省**市衢江区湖南镇埂头村,现住**省**市丽龙高速公路**段第九合同标段工地。
被诉人:**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上虞市东关街道朱家娄。
法定代表人:项**,总经理
申诉请求:裁令被诉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治疗期间工伤津贴、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1854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是被诉人**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丽龙高速公路**段第九合同标段项目部预制场木工班工人。2005年11月14日晚22时20分许,申诉人在拆除箱梁孔内模芯螺丝时其顶板突然掉下砸中申诉人背部,造成申诉人背脊骨和肺部受伤,经**市中心医院诊断为L2暴裂性骨折滑移伴截瘫、右侧多处肋骨骨折和肺挫伤。2006年5月19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为工伤。2006年7月18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伤残程度为二级,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不能自理。现在,被诉方已经支付了大部份医药费,并支付给申诉方生活费5000元,但申诉人的其它损失被诉人一直未付,医院的欠费也拒不支付。为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诉,请求依法做出裁决。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罗**
2006年8月29日
附:1、副本一份;
2、损失计算清单。
清 单
1、一次性工伤待遇19303×14=270242元;
2、治疗期间工伤津贴1500×12个月=1800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64元每天×15个月=288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360天(12个月)=5400×70%=3780元;
5、辅助器具费:(1)轮椅1280×4次=5120元
(2)气垫床1500×10次=15000元
(3)护理材料费每天10元×20年=72000元
6、鉴定费600元;
7、交通费(包括市内交通费)5000元。
共计人民币4185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