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121刑初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账号为34×××76的QQ号从昵称叫“淡淡的女子”(身份待查)等处非法获取包括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组,后将以上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账号为24×××23的QQ号贩卖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将350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QQ昵称为“大脸猫”的买家,未收到钱款。
2、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将200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QQ昵称为“戴”的买家,非法获利人民币120元。
3、2016年9月6日、9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将80组、113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QQ昵称为“蛮不讲理的温柔女”的买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4、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将1027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QQ昵称为“仁义”的买家,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5、2016年9月26日、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将3000组、9012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QQ昵称为“招财猫”的买家,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扣押到黑色三星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黑色三星手机1部,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侦查报告、扣押清单,被害人陈某、刘某的陈述,青公(网)勘[2016]10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及存储信息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2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