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洪**,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烟草专买局职工,住****大洋路163号1幢403室
被告:汤**,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章村乡新民马车头88号,系浙KJ4993轿车驾驶员。
被告:纪**,男,成年,汉族,住****古市镇十五里村五弄1号,系浙KJ4993轿车所有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区人民路280号
诉讼代表人:张**,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
币112481.24元;
2、要求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列各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27日0时15分许,第一被告驾驶浙KJ4993号轿车经中东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中东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因相对车速过快,注意力分散,左转湾往花园路南端时未注意周围车辆动态,遇原告驾驶浙K4077号二轮摩托车经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两车发生括擦,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一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洪**不负事故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人民币112481.24元。
综上,第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事故车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系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负有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为此,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洪**
2009年8月3日
清 单
1、医疗费 住院51549.52元
门诊485元 小计52034.52元
2、误工费(32233÷210天=153。49/天)32233元
(28天×153.49)=4297.72元
小计36530.72元
3、护理费164天×71元(150天+14天=164天)=11644元
4、后续治疗费 4000元
5、鉴定费 980元
6、住院伙食补助 164天×30元=4920元
7、施救费 230元
8、交通费用 1500元
9、车损费 530元
10、医疗器件 112元
合计:112481.24